漯河公积金 > 漯河公积金新闻

漯河公积金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未建制度单位开展行政执法的公告

2017-06-15 16:56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条例》检查贯彻落实情况。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尚未全员实施的,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办缴存登记手续。逾期仍未**的,将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单位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逾期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将予以行政执法。

  **电话:3181601****特此公告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6月23日